(2015)威文执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丹,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360号申请执行人刘丹丹。被执行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丹丹与被执行人山东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28367元,并负担执行费3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谋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