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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鑫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胡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047-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负责人韩立光。被执行人:胡鑫龙,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胡鑫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3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此情况进了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0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靓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