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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重婚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初字第4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5月9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诉讼代理人韩小鑫,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回族,大学文化,住西吉县。辩护人吴海燕,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与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堂真审 判 员  马文芳人民陪审员  虎国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蕾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