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鹏与吕斌、高静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吕斌,高静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刘鹏,1987年9月。被告:吕斌,1985年12月。被告:高静近,1972年8月。原告刘鹏与被告吕斌、高静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张昌林人民陪审员 刘军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