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调确字第18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立荣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立荣,史学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8274号申请人乔立荣(系患者史永泉之妻),女,1954年5月7日出生。申请人史学民(系患者史永泉之子,兼乔立荣之代理人),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厂**号。法定代表人许绍发,院长。委托代理人池雨晴,女,1931年11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乔立荣、史学民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马云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乔立荣、史学民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一次性赔偿乔立荣、史学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12151元,大写肆拾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壹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史永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乔立荣、史学民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于2015年11月1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乔立荣、史学民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7276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马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