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柳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光鸿与牛小坤、张振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柳初字第01194号原告刘光鸿,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牛小坤,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张振山,男,成年。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国勇。原告刘光鸿诉被告牛小坤、张振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鸿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朝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