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万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华,于丰明,韩秀华,张志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93-4号申请执行人张万华。被执行人于丰明(又名于凤鸣)。被执行人韩秀华。被执行人张志爱。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丰明(又名于凤鸣)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团结办事处庆丰西街南商住楼房一套(产权证:062994号)。二、查封被执行人于丰明(又名于凤鸣)所有的位于临河区团结路23号门点房一套(蒙房权证:06××63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凯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