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陈昌文、陈灵秋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珍,陈昌文,陈灵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693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被执行人:陈昌文。被执行人:陈灵秋。本院在执行张秀珍与陈昌文、陈灵秋(2015)金浦执民字第3693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文、陈灵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6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永 钦审 判 员 洪 永 喜审 判 员 吴 利 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