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振翔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执保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振翔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保字第252号申请人:成都振翔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振翔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振翔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振翔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广汉市朝富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克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