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振前、陈国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振前,陈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49-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振前,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国会,汉族,系周振前之妻。聊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振前、陈国会借款合同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振前无存款、股份,有房产一套(已查封,现不具备处分条件),有汽车一辆(已被他人查封);被执行人陈国会无存款、股份、房产、车辆。本案执行标的50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