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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善章、孙召达与潘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善章,孙召达,潘国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叶善章,居民。原告孙召达,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国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善章、孙召达诉被告潘国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潘国明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潘国明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善章、孙召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预交8700元),退还原告叶善章、孙召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卓人民陪审员  潘恒芹人民陪审员  李正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