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齐素敏与刘小俊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素敏,刘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齐素敏。被执行人刘小俊。本院在执行齐素敏与刘小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贺人民陪审员 韩 信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章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