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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5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珠海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5604-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泽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谷清玉,经理。关于东莞市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铂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4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