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姜起科与韩光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起科,韩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姜起科。被执行人:韩光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