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少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结案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郑某甲,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莹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郑某甲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郑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不同,尢其是有了孩子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急剧下隆,经常冷战。2012年被告郑某甲失业,其后三年时间内一直不找工作,整日沉浸在打麻将之中,还长期酗酒,酒后当着孩子面打我,导致孩子长期压抑在父母的冷战与暴力之中,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严重影响了孩子健康成长,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多年冷战,长期无夫妻生活,更因被告的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双方没有感情,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因而理应结束这段婚姻。女儿一直与我生活,从小到大由我父母照顾,被告现在无稳定的收入及抚养孩子的有利环。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承由我抚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每月可探视孩子两次,时间为周五下午孩子放学至周六晚9点整。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郑某甲离婚,婚生女郑某乙由我抚养,被告郑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被告郑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认为双方仍有感情。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14日生育一女郑某乙。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原告张某某生育子女后双方双方开始因家庭琐事及照顾孩子问题发生矛盾。原告张某某主张自2012年后被告郑某甲失业后不找工作,天天打麻将,也疏于照顾孩子。双方常因此争吵甚至动手,长期冷战,没有沟通。为此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伤情照片15张。被告郑某甲对原告提交照片真实性不认可,主张通过照片无法看出受伤人是谁,有原告头像的照片也不知道原告身上伤情是如何造成的。被告郑某甲主张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我下岗前原告一直怀疑我与其他女人有染,下岗后因工作问题双方也常发生争吵。我再次工作后主要是开出租,需要早出晚归,因此接送孩子才主要由原告负责,有时喝酒回来看看孩子原告有不高兴,我们之间常因此发生争吵,但并无大的原则性问题。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与基础。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证实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证明双方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后,没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这些并非是不可调和的。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对孩子的培养教育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为孩子的成长创造良好、温馨的家庭环境。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矛盾多从对方、从家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郑某甲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张某某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