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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静洁与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洁,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882号原告赵静洁,女,1962年6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朱思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付强,男,1983年3月1日出生。原告赵静洁与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云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静洁,被告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付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静洁诉称:我与被告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我向其购买一套商品房。办理入住手续后,发现没有合同约定的楼层中应有的公摊卫生间及前室。涉案房屋用途为办公,公共卫生间为必要的配套设施,缺少卫生间对于房屋的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导致我当初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要求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公厕及前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按每日100元赔偿至公厕正常使用,按每月2500元赔偿收房之日至开庭之日的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赵静洁主体不适格,公共卫生间属于楼房共有部分,恢复公共卫生间属于对共有部分的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共有部分需要经过占专有面积过半且总人数过半业主的同意。涉案楼房经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验收,表明符合规划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内设置了独立卫生间,即便存在公共卫生间被其他业主占用的情况,也不会影响使用。如果恢复公共卫生间的话反而会侵害相邻公共卫生间业主的利益,为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不同意恢复公共卫生间。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与原告赵静洁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赵静洁购买原告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B1-2-3、B1-2-4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6#商业办公楼4层2单元-418号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内容。合同中的平面图显示,赵静洁购买的房屋楼层有公共卫生间。庭审中,原告赵静洁主张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将应有的公共卫生间改造成房屋出卖给他人,故要求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恢复公共卫生间并赔偿损失。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认可按合同约定赵静洁购买房屋楼层应有公共卫生间,但已被其他业主改造成房间,且该楼房已经过验收,故不同意赵静洁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安全消防疏散图、照片、工程规划核验意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与原告赵静洁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据合同约定,赵静洁购买的房屋所在楼层有公共卫生间,但房屋交付时却没有卫生间,卫生间房屋被他人使用,赵静洁的利益受到损失,其可以提起诉讼,故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公共卫生间。因此,赵静洁要求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恢复公共卫生间的诉讼请求合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赵静洁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公共卫生间致使其产生相应损失,故其要求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赔偿公共卫生间逾期修复损失及交房至开庭之日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其与原告赵静洁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楼层平面图的约定恢复通州区马驹桥镇金桥科技产业基地B1-2-3、B1-2-4地块公建和住宅项目6#商业办公楼2单元4层公共卫生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赵静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龙源顺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云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