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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秋芬申请执行阮静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芬,阮静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芬,个体户,住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阮静先,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刘秋芬申请执行阮静先合同纠纷(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86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