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秋芬申请执行阮静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芬,阮静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芬,个体户,住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阮静先,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刘秋芬申请执行阮静先合同纠纷(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286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