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晓玲与庾志顺、熊进保、张建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晓玲。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庾志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进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晓玲与被上诉人庾志顺、熊进保、张建新、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晓玲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晓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晓玲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上诉人江晓玲负担。审 判 长 马庆松审 判 员 赵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