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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力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力,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号阳光新天地****室。法定代表人:沈建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涛,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丁力。委托代理人:胡睿,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龙灯里**号***层。法定代表人:陈正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赞,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力、被申请人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卓越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覃兆平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正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