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翁广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翁广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26号原告王丽君。委托代理人闫志强、温玉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广澳。法定代理人翁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翁广澳、翁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君承担。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雅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