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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丽君与翁广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君,翁广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26号原告王丽君。委托代理人闫志强、温玉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广澳。法定代理人翁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翁广澳、翁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君承担。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雅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