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春银与郭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银,郭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周春银。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练霏霏(特别授权),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银与被告郭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银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周春银负担。审 判 长 姜 安 国审 判 员 蔡 树 祥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景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