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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周春银与郭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银,郭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周春银。委托代理人吴跃兵、练霏霏(特别授权),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银与被告郭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银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银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周春银负担。审 判 长 姜  安  国审 判 员 蔡  树  祥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景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