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胡某某,男,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裴某某,女,成年,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