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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云腾与杨文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云腾,杨文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高才义,武汉鑫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袁云腾,武汉船舶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杨文发,武汉御锦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才义,司机。被告武汉鑫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520号1幢2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王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520号。负责人郑绍飞,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云腾诉被告杨文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高才义、武汉鑫楚顺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云腾以另寻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云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云腾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云腾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