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顺虎诉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54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居民。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张月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该公司员工。被告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基工业区夏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游佩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聪、许薇,山西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