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会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原审被告胡香琴、原审被告李庚、原审被告申林静、原审被告李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会卿,男,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住所地:舞阳县东大街**号。负责人:蒋亚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蒙,该行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胡香琴,女,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系李会卿之妻。原审被告:李庚,男,汉族,1992年4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申林静,女,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上诉人李会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原审被告胡香琴、原审被告李庚、原审被告申林静、原审被告李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李会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会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上诉人李会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