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耿玉峰与程广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54-1号申请执行人耿玉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程广福,男,汉族。耿玉峰申请执行程广福提供劳动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五终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广福无存款、股权、房产,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已查封,现找不到该车,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执行标的3.5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五终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