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史文利诉陈小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某,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共同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弓转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