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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笑锐与张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100号原告刘笑锐。委托代理人刘文超、李凯(实习),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笑锐诉被告张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笑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笑锐负担。审 判 长  刘卫霞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人民陪审员  张秀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