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信仗与岱山县立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洪信仗,岱山县立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洪信仗。被执行人岱山县立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东镇东兴。法定代表人张榆章,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洪信仗与被执行人岱山县立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尚需承担执行款2020元及诉讼费用3300元。案经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洪信仗50%的股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岱山县立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内。但由于被执行人岱山县立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无力承担执行款及诉讼费用。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3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孔华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