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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罗维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罗维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50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负责人方宏义,行长。委托代理人戴金旺。申请人罗维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申请人罗维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申请人罗维汉因信用卡纠纷,于2015年11月13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罗维汉应于2015年11月18日前归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及利息21796.71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以银行计算为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