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5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9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慧杰口腔门诊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慧杰口腔门诊部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54-78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慧杰口腔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02号长兴大厦B座11楼05-06号。法定代表人荆信霞。委托代理人肖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慧杰口腔门诊部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十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三十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慧杰口腔门诊部的起诉。三十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50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