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金美与李荣初、王素平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荣初,王素平,陈金美,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荣初。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素平,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洞桥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2********。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漫超。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环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美。一审第三人: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再审申请人李荣初、王素平为与被申请人陈金美、一审第三人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终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荣初、王素平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荣初、王素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荣初、王素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青代理审判员 吴云辉代理审判员 童 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