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克平与韩传山、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平,韩传山,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李克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传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冬梅,女,汉族。李克平申请执行韩传山、吴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传山、吴冬梅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45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