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梅存生与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存生,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梅存生。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北路。个体业主许卫明。原告梅存生与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以下简称欧风装饰总汇)追索劳动报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存生、被告欧风装饰总汇个体业主许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梅存生诉称: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材料搬运及装修用水泥黄沙材料。2015年1月27日经结算,被告共计结欠劳务费6000元、材料费1900元,合计7900元。该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7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欧风装饰总汇辩称: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因个体业主许卫明与其配偶毛妙芬夫妻财产存有纠纷,处理好后尽快将钱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梅存生为欧风装饰总汇承建的工程进行材料搬运,并出售水泥黄沙等装修材料。2015年1月27日经欧风装饰总汇个体业主许卫明确认结欠原告劳务费及材料费合计7900元。该款项欧风装饰总汇至���未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梅存生与被告欧风装饰总汇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劳务费、材料费款项合计7900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并有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梅存生支付欠款7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负担。该款原告梅存生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梅存生。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新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