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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云凤与王定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云凤,王定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云凤,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清,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朱云凤和王定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云凤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云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王定清对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朱云风撤回上诉。二、对王定清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上诉人朱云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黎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