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糖果欢唱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糖果欢唱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被告常熟市糖果欢唱城,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颜港二弄58号201、301号。负责人张颖頔,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汪珉,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糖果欢唱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糖果欢唱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糖果欢唱城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糖果欢唱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审判员 瞿元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