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与卜文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卜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法定代表人项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卜文俊。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卜文俊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卜文俊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味丹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2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