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牛某。被告王某。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二。由于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骂,且对孩子也不闻不问,不为家庭增添收入,所有开支都由原告一人承担,并多次欺瞒原告,背着原告和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气吞声,但被告确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一、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两个人分隔太久;二、两个孩子不能缺父母的哪一方,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三、双方还存在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在外打工期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6日生长子王某一,××××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二。双方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牛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诉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照片和视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双方经较长时间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认为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常有现象,需要夫妻双方求大同存小异,相互多沟通、理解,增进夫妻感情,共同化解夫妻感情危机。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宽容,被告自觉改造生活中不检点行为,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牛某此次起诉离婚,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原告牛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