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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艾山江依明与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艾山江·依明。被执行人: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山江·依明与被执行人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行人新疆得源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位于位于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769号得锦生态花园小区4栋3单元201室住房房产证已被抵押于建设银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田秀坤申请过户的房屋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申请执行人田秀坤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三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长 源审判员 西尔扎提审判员 马 金 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