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林江副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南阳市林江副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旭,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义乌市场。委托代理人卢东阳,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林江副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荣昌,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原告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林江副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阳市九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