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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只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被告: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诉被告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成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衣凌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