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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建国、阮碎柱与阮碎柱、蔡阿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国,阮碎柱,蔡阿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夏建国。被告阮碎柱。被告蔡阿翠。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建国与被告阮碎柱、蔡阿翠确认父母子女关系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建国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建国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国撤回对被告阮碎柱、蔡阿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建国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晨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