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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金岭、高桂香与常迎春、鹿红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岭,高桂香,常迎春,鹿红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岭。申请执行人高桂香。被执行人常迎春。被执行人鹿红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常迎春所有的在王鲁镇常柳行村南的鹅约1千只。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如需出售,需经本院同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