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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德平申请宣告陈加学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江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德平。委托代理人李德荣,系李德平之弟。申请人李德平要求宣告陈加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德平陈述,被申请人陈加学于2011年11月18日13时掉入丁字桥村人民渠渠道中被水冲走,经中江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沿渠查找无音讯下落,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仍无被申请人的音讯下落。现被申请人陈加学已下落不明4年,已无生还可能,因此,申请判决宣告陈加学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加学,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富兴镇丁字桥村1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801222610。申请人李德平系被申请人陈加学之母,黄小兰与被申请人陈加学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1998年5月2日生育1女陈小青(现已务工独立生活)。2011年10月18日,陈加学在中江县富兴镇丁字桥村人民渠渠岸边放牛时掉入人民渠被水冲走,事发后经中江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沿渠寻找无果,后经申请人及其家人亲属多年四处寻找无果。2014年12月11日,黄小兰以陈加学掉入人民渠后下落不明为由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加学离婚,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中江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黄小兰与陈加学离婚。后至今被申请人陈加学仍无任何音讯下落,现陈加学因意外事故已下落不明4年。现中江县富兴镇丁字桥村村民委员会、中江县富兴镇人民政府、中江县公安局富兴派出所、以及申请人的邻居和亲属,即证人武代元、陈加莲均证实:陈加学于2011年10月掉入中江县富兴镇丁字桥村人民渠被水冲走后至今未归,经其亲属四处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陈加学之女陈小青现对申请人宣告陈加学死亡无异议。2014年3月26日,申请人李德平向本院提起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陈加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加学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加学于2011年10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母李德平申请宣告其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加学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志刚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