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袁年生与甘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年生,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袁年生。被执行人甘康。申请执行人袁年生与被执行人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0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89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70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8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