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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丁颂康与王珊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颂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92号申请人丁颂康,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丁颂康申请宣告王珊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珊苗,女,192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代理人丁亚萍(被申请人之女),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等疾病,记忆力差,现生活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王珊苗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申请人王珊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事实,有户口本、诊疗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珊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