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强、展玉兰与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初字第00031号原告:刘强,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展玉兰,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辛县。系阜阳市羊毛地毯厂王人分厂原法人代表人刘景新妻。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冬杰第三人:邓聚英,女,1943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第三人:韩贺军,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第三人:韩贺伟,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第三人:韩利,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第三人:韩影,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利辛县。原告刘强、展玉兰不服被告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强、展玉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展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学超审 判 员 周文利人民陪审员 乔丹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