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知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教育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教育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知初字第56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蔡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元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教育书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影剧院西北角)。经营者王宗孝,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教育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教育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声教育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杜军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绿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