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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李冠一、李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35号。负责人肖月强,行长。被执行人李冠一,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山,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申请执行李冠一、李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玉山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玉山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23)。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