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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德才与邓红军、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才,邓红军,李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06-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才,男,生于1946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邓红军,男,生于1984年9月15日,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春花,女,生于1984年11月2日,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大英执字第306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邓红军、李春花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蓬莱山水”的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红军、李春花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蓬莱山水”的房屋(房产证号:2012255**)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自: